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7日颁布)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2、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9月7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2、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九条)
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区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许可发证;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许可发证。
2、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许可发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二)考试、考核
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的相关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组织考核小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亦发给合格证明。 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
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或助产技术服务。
行政许可收费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收费标准:5元。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226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