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7日颁布)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于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原则上每个行政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1-2间。
行政许可条件
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1、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3、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业务用房图纸、设备状况;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五条)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可于本网站下载区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行政许可收费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10元;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226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第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