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放射防护设施工程设计图纸,所需防护器材等资料;
2、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派出两名或以上放射卫生监督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有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审查并指导修改。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人员,必须接受放射卫生监督机构的施工技术培训和指导,经审查设计合格后方可施工;
3、现场竣工后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4、经现场监督监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填写《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放射性同位素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申报、监督材料完整齐备后,一周内由监督机构报市卫生局卫生防疫处依程序审核,签署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