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龙岗区政府二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分以下三类: (一)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贡献奖(区长奖); (二) 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者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贡献奖(区长奖)授予下列集体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贡献奖(区长奖)授予下列集体和个人(一)在科技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去得重大突破,对推动龙岗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的项目及完成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 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共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经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区科技贡献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3个,奖金20万元人民币。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6万元人民币,一等奖奖金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审查登记,填写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是行公示,若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控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从当年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或者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龙府[1994]68号、6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