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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6日 10:05    龙岗新闻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第十三项。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项、第二项。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1991年3月国发〔1991〕13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五)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六)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有关确认函件应通过以下程序取得: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其中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4.工作时间计划表。

    (八)咨询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咨询机构及项目单位公章)。

    (九)电脑申报盘及项目申报表各1份(填写报盘时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报盘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类),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投资主体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不分限额均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以上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后,转达有关企业。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申请变更核准: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4.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其他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有效期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出具核准文件的具体期限规定执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外项目投资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后,方可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表格下载:http://www.szpb.gov.cn/News/BanGongShi/bszn20050310/0504a.doc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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