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深圳市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深财会[2005]55号)
申报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材料审查—初审意见—再审意见—批准—发证
提交材料:
1.代理记帐许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3.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申请表格: 代理记帐许可申请表
办理时限: 审批发证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财政局会计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财政大厦三楼313室
受理时间: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电话:28922186
传真:28922192
邮箱:lgczj@lg.gov.cn
邮编: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