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掌握全区法律服务市场信息,制订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员、律师依法执业;指导督促法律援助中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指导督促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负责公证处、律师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规划和资格审核;负责受理群众对公证员、律师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投诉和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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