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五)水电经销企业。
办理程序: 到“文书受理窗”领取并据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然后连同以上资料一齐交到“文书受理窗”,并于受理一个月后到“文书受理窗”领取结果。
提交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 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 银行帐号证明;
5、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 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财政局
受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建设路财政大厦
受理时间: 9 : 00-11 : 30 ; 14 : 00-17 : 30
电话:28922196
传真:28922192
邮箱:lgczj@lg.gov.cn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建设路财政大厦
邮编: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