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编制本地区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及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法律援助中心(148协调指挥中心)和公证处,负责制订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法律服务市场的调研、整顿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
4、管理指导各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履行基层司法行政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三大职能。
5、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受区人大和区政府的委托,承办有关政府法律事务,组织律师代理政府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政府的有关涉法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7、承办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参加有关法律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8、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镇司法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9、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行政事务工作。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