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省直离退休干部健康管理工作状况,经省委书记会议研究,省政府领导批示,设立“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老干专项资金”)。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入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资金。
第四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和副厅级以上的退休干部在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省干部疗养院康复治疗的经费补助;
(二)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和副厅级以上的退休干部到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省干部疗养院康复治疗、健康疗养、休养的特殊困难补助;
(三)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省干部疗养院为老干部健康疗养和康复治疗购置医疗器械的经费补助;
(四)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省干部疗养院基本建设的经费补助。
第五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医疗器械和基本建设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不能用于补助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省干部疗养院行政经费。
第七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按政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财政监督、审核制度。
第八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只能使用利息增值部分,不得动用本金。
第九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省委老干部局于每年七月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会同省委老干部局呈报主管老干部工作的省领导审批;
(三)开支计划经主管老干部工作的省领导批示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有关办法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委老干部局,再由省委老干部局转拨有关单位。
第十条 省老干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