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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16:32    龙岗新闻网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的要求,由省财政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即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以下范围:

    (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二)专利行政执法及保护工作;

    (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四)专利技术实施扶持;

    (五)专利奖励及表彰;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以下对象:

    (一)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我省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以及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专利技术实施扶持对象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我省企事业单位;

    (三)专利奖励对象为我省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及发明人(设计人),评选及表彰经费使用对象为组织活动的部门;

    (四)其他经费使用对象为我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奖励及表彰实行按实核定的方式;

    (二)其他工作主要实行补助或配套的方式。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要求和分配计划。

    第九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项目一经批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批准的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并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十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共同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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