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财政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研究、拟订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订全区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订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全区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年度财政决算。
3、制定全区财政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4、监督、管理全区公共财政支出,负责区级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负责各种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5、根据有关规定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各项政府性基金(含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财政票据业务。
6、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组织实施对全区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7、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监管及“三来一补”企业的结汇管理工作。
8、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实行综合财政管理。
9、主管全区会计事务工作,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检查监督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负责会计电算化和会计委派制工作。
10、管理和监督街道财政收支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11、依法加强税政管理,协同辖区税务部门管理全区各项税收,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法令的执行,并对辖区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实行必要的财政监督。
12、编制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3、负责全区财政系统的业务培训和财政科研以及信息宣传工作。
14、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