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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16:24    龙岗新闻网
 

办理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申报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居、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登记时填写)。③正面免冠双人合影2寸相片3张。

申请表格: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证件名称: 《结婚证》

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民政局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五楼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方式:

电话:28948159

传真:28948160

邮政编码:518172

电子邮件:szlgmz@126.com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实习生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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