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申报条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镇民政办,涉港澳、华侨的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申请离婚登记。
办理程序: 国内公民离婚,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内公民与华侨、港澳同胞离婚,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15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离婚证》,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交材料: 1、国内公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同胞、华侨提供身份证或居留证、回乡证或护照;2、国内公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 治机关出具的证明;3、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5、正面1寸免冠单人相片各3张。
申请表格: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证件名称: 《离婚证》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民政局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五楼
受理时间: 9:00-12:00 ; 14:00-18:00
联系方式:
电话:28948173
传真:28948160
邮箱:szlgmz@126.com
邮编: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