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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16:20    龙岗新闻网
 

办理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申报条件: 国内公民与港澳同胞、华侨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办理程序: 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在受理申请15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婚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提交材料: 1、国内公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华侨提供身份证或居留证、回乡证或护照,港澳地区出生的公民须提供出生证;2、国内公民持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到镇民政办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3、华侨须持经我国派驻居住国领使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婚姻、职业、经济状况证明,港澳同胞须持我国委托的律师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声明书;4、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5、正面免冠双人合影2寸相片4张。

申请表格: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证件名称: 《结婚证》 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民政局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五楼

受理时间: 9:00-12:00 ; 14:00-18:00

联系方式:

电话:28948173

传真:28948160

邮箱:szlgmz@126.com

邮编:518172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实习生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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