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申报条件: 1、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及外国人。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2、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3、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
提交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4、 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香港居民应出具: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澳门居民应出具: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出国人员、华侨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申请表格: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证件名称: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受理部门: 龙岗区民政局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五楼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半,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联系方式:
电话:2894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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