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1、贯彻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3、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转移;负责核电事故后的安置工作;
4、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和管理;
5、承担老区办的日常工作,负责老区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6、负责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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