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民政事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开展双拥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推荐双拥先进单位。
五、负责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定恤定补对象和优抚对象中的伤残人员关系接转工作;负责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统筹和发放工作。
六、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工负伤评残审核报批、抚恤工作;负责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报批、指导和管理保护工作。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八、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工作;负责街道政务、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
九、负责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划分,承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街道办事处行政界线的勘定和管理,会同规划国土部门调查处理街道、居委会(含居民小组)边界争议,并向区政府提供裁决意见。
十、负责社会福利工作,制定社会福利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政策指导和年审。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机构工作。
十一、负责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负责突发事故中受灾群众的安置、转移工作;负责我区核电应急事故后的安置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负责制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区老龄委日常工作,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指导“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开展常年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和基层社会捐助点的管理;指导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的发行和深圳风采电脑型彩票的销售;负责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并对本级福利基金进行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
十五、贯彻执行《收养法》,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
十六、贯彻实施《婚姻法》,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
十七、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指导和监督殡葬事业单位执行殡葬工作法规,推行殡葬改革;宣传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法规,依法对公墓及其他殡葬设施进行规划、报批和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