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业及公共设施用地 实行优惠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文件,深龙府[20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属各单位、企业(公司),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工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实行优惠措施。具体如下:
一、 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灵活用地政策:
(一)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压缩办文时间。具备立项,环保手续的工业项目,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可以先行办理用地手续,再按规定上报市、区政府。
(二)在不超出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期50年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最低为20年。规划国土部门按以下标准核算地价;20年的地价为基准地价的60%;30年的地价为基准地价的80%;40年的地价按基准地价的90%。
二、鼓励投资者一次性缴清地价,一次性缴清地价的予以地价总额(不含征地开发费)10%的优惠。
按规定可以分期付款的,将利息标准调低至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收。
三、当年度国际公认的排名前500家、国家经贸委排名前100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予以基准地价(不含征地开发费)20%优惠;国家经贸委认定的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予以基准地价(不含征地开发费)10%的优惠,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内知名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予以基准地价5%(不含征地开发费)的优惠,以上各类企业的资格由区经济发展局认定。
四、各镇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以实行地价浮动,最大限度为返还村镇部门市政配套设施费的50%。各镇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及出让土地的市政设施配套状况,与投资者协商确定该部分市政配套设施费的收取额度,但必须经镇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明确会议纪要,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按照镇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额度计收。
五、积极落实市政府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对于新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含直接为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服务的研发、实验、办公用地),按工业地价的25%收取地价(征地开发费另计)。
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设立的教学、科研基地及各类研发中心用地,按照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七、企业投资参与经营的盈利性医院按工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准的50%计收地价。
八、凡符合本通知二、三、四、五、六、七项措施中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用地项目,投资者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九、规划国土部门应对《龙岗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区政府。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修改。
十、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凡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再按本通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