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成立龙岗区科技小企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中心内的孵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二条 企业入住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龙岗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二)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
(三)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四)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30%以上;
(五)企业拥有的项目必须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六)项目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优惠政策、服务
第三条 为企业提供优惠的厂租,第一年免交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部份的租金,超过部份按半价(即6元/平方米·月),第二年以后全部按半价(即6元/平方米·月)。
第四条 对于新入住企业,经审定,由区科技三项经费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优先从区政府科技三项经费、区科技创业基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中心帮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中心为企业在申请深圳市民科企业认定、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报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境、出国,中心帮助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帮助企业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
第十条 帮助符合深圳市调入条件的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为企业科技人员在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中心为企业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场地、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中心经常举办技术、经济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淘汰出中心,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将不追究任何责任,若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将追回所资助的科技经费及孵化期间按市场价计算的房租,并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三年, 企业"毕业"后,迁出中心。中心将协助寻找生产、经营场所。企业的新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否则,收回所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孵化期间按市场价计算的房租。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由中心进行初审,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自带项目但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可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依第十七条评审程序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园内注册成立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应于深圳市留学生创业园龙岗孵化中心。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