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对科研项目的支助作用、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及对科研积极性的调动作用,推动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区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龙岗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 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 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 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四) 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三种形式:
(一) 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收回本金及一定 的资金占用费;
(二) 对农业项目实行部分无偿使用;
(三)对软科学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以扶持重点,兼顾全面为原 则。
第七条 每年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科技贷款贴息。
第八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条件:
(一) 项目要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 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的偿还能力;
(四) 要有匹配资金;
(五) 要有担保单位担保。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八月底前由区科技局公布下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对全区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
(二)每年九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每年十月份起区科技局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确定资金的使用形式。报送财政局列入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四)由区科技局作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科技主管副区长批准执行,分若干批下达。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 科技三项费用由区科技局归口管理;
(二) 区财政局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监督管理;
(三)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龙岗区科技三项费用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区科技局发出拨款通知书通知区财政局拨款,拨款通知书须由经办人、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四)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和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半年向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五)对无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科技局、用款单位、担保单位各一份;
(二)合同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进行担保,凡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还或偿还;
第十二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划入区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下年度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技术二次开发。
第十三条 每年收取资金占用费的30%作为业务费,主要用于对项目的调研、论证、总结表彰等。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说明延期或减免的理由、期限和数额,经区科技局研究批准,报区财政局备案,延期不能超过二次,二次共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逾期不归还的,以后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执行
龙岗区财政局
龙岗区科技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