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加强我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全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下简称为"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综合配套研发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区科技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各领域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共用技术水平,实现技术规范化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区内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引国外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的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龙岗辖区内。
(二)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六)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近期拟实施项目的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和投资规模等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区科技局发展科受理初审。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科技局核准。
(五)由区政府颁发"深圳市龙岗区XXX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工程中心建设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八条 区科技三项经费对工程中心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于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的将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九条 区科技局所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研发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主办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区科技局,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章 工程中心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1、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科研资金;
2、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3、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所获减免税;
4、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风险准备金;
5、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6、政府扶持资金;
7、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贷款;
8、机构和个人投资、捐赠;
9、其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区科技局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汇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程中心应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向区科技局汇报。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不定期刊组织召开研讨会,促进工程中心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工程中心与高校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实现跨单位、跨地区的有效组合,促进项目合作研究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销其区级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政府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若工程中心所在企业搬离龙岗区,将回收所支助的经费。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优先安排工程中心的科技项目立项及科技三项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对工程中心所需的科技人才,区有关部门给予优先调入。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协助工程中心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的支持,协助研发基地多渠道融资,加速项目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开发的中试产品,区科技局将优先推荐列入市、省、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将重点支持工程中心购置科研、试验所必须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条件成熟的工程中心推荐申请市、省、国家级工程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