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度,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其中购建房地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装修房屋以及购置各类车辆时,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000—2,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7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000—5,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5,000—10,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2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3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6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3—4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4亿元以上、单个项目支出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
(二)固定资产存量管理。公司必须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卡,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核销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责任分明,定期进行盘查。
(三)公司应在每年年终结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全体股东张榜公布。
第四条 股份管理
公司的股本应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原则上不低于总股本的30%,个人股不高于总股本的70%。
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股东福利或社会救济、为原村民缴交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的扩大再生产等。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报街道办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投资管理
(一)公司投资兴办企业或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000—2,000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000—5,000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5,000—10,00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2亿元、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3亿元、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3—4亿元、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4亿元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报送的审核材料包括: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董事会决议(包括会议记录);
3、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包括股东代表签名);
4、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5、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对其投资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和控制等工作。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预算、有效控制工期,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 贸易管理
(一)市场调查。公司进行商贸业务时,必须对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情况进行调查,批发公司必须有销售合同,方可购进商品;零售商场与门店必须采购市场适销对路的商品。批发公司与零售商场、门店如因盲目购进造成商品积压,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信调查。公司进行商贸业务时,应对对方资信、经营与实力等状况进行调查,公司不得与资信情况不明或与支付能力不相当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贸易活动。
(三)贸易决策。公司进行商贸业务,必须由经营班子集体决策,形成正式决议。
(四)贸易合同管理。严格制订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对商品购销的每一环节,包括资金收付、货物交接、质量验证等,都要通过交易合同和有关手续,严格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违规违约、欺诈等行为造成损失;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故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授权书,授权书必须与合同书正本一并由专人归档备查。
(五)贸易跟踪管理。交易全过程必须由指定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分析交易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贸易决策。
(六)资金收付管理。公司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资金收付制度,要按照“安全准确”的原则支付货款;销售货款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收回。
(七)业务员管理。原则上公司应聘请本公司正式员工作为本公司的商贸业务员。
(八)代理业务管理。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号或接受挂靠。
(九)商贸企业经营证照不得对外承包。
第七条 物业租赁管理
(一)公司原则上不得签订合同期超过三年的长期物业租赁合同。如确有需要超过三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实卖”的行为。
(二)公司应按时收缴租金。如物业租赁方拖欠租金,公司必须全力追缴欠款。未全力追缴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经济合同与档案管理
公司应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要有会议纪录。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活动,须有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重要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公司权益;如合同条款变更需签补充合同的,则按新签合同的程序进行。
公司应规范日常经营活动的档案管理,建立日常经营运作、商贸活动、对外投资、房地产证照、融资贷款、工程建设、经济合同等一系列档案管理与领用制度,杜绝公司重要档案资料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管理
公司凡因发展需要,需向银行借款的,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及债务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
对原有对外担保,应尽快解除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降低担保的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
对公司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有:
(一)定期审计。公司每年度应进行财务审计,对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二)重点审计。对公司基建、投资项目等重大收支进行重点审计。
(三)离任审计。任期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后审计,其内容包括: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2、任期内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3、公司财务收支的情况,应收账款的余额情况;
4、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5、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
6、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定期审计由公司监事会组织股东代表、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进行,并接受街道办监督,审计结果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由街道办组织进行,审计结果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改制
公司分立、合并或改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报街道办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实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改制的公司,应向区国资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改制方案;
(五)公司章程;
(六)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包括股东代表签名);
(七)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对外担保的解除情况;
(八)街道办审核文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务公开
企务公开是指向本公司股东及职工公开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股东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公司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股东及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的企务公开应做到三规范:
(一)公开形式规范。公司应设置统一规格的企务公开栏。
(二)内容规范。公司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1、公司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2、公司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3、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4、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计划生育情况;
5、公司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6、公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7、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8、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9、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人个股分配情况。
(三)公开时间规范。企务公开每季度一次。
公司应成立企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和监督公司的企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并公开有关调查情况及结果。
公司的“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重大投资项目、对外融资担保等专项经济项目的使用或管理情况应及时向全体股东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