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龙岗公众高尔夫球场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龙岗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公众高尔夫球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龙岗区政府对公司的产权代表,应规范、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东职责。
第三条 中心委派出任公司董事及监事的人员,必须严格依循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行使董事、监事的职权。
第四条 中心委派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区国资办的意见,正确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切实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三)敦促董事会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定期召开董事会,制定管理制度,按规定选聘经营班子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检查督促公司依法办事、规范运作;
(四)应根据区政府要求,向区国资办报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和资产经营管理等情况;
(五)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中心委派出任公司的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区国资办意见行使国有股的表决权。
委派董事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将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材料由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综合提交处理意见,在会议召开前15日上报区国资办审议,并根据区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如与区国资办的意见一致的,出席会议的委派董事依法签字确认;如与区国资办的意见不一致时,应代表区国资办提出异议,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并根据区国资办的意见决定是否签字。擅自签字确认的,由委派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委派董事中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处理所在公司的下列事项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请示、并按区国资办的批复意见执行:
(一)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事项;
(二)新增投资项目;
(三)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
(四)重大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案件;
(五)对外签订重要经济合同;
(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派董事对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按区国资办意见表决或者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并有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委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区国资办的意见和决定,行使国有股东的监督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定期向区国资办汇报监事工作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监督企业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包括:督促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定;监督董事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上报区国资办;督促董事会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薄弱环节提出改正意见;监督经营班子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履行《公司法》和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中心委派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会议时,根据区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委派监事应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5日上报区国资办审议。
对监事会议定事项的决议,如与区国资办的意见一致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签字确认。如与区国资办意见不一致时应向区国资办报告并根据其意见确定是否签字。擅自签字的,由监事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当发现董事或经理行为损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益和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或经理立即予以纠正,董事或经理未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区国资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委派监事与其他监事一样,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经营管理,除在涉及监事与公司之间的事宜时可代表公司以外,不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委派监事对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的;
(二)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中心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以下的事项须向区国资办报告:
(一)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拟表决的事项,及研究、表决、执行的结果;
(二)公司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公司各种重大财务开支及有关资产变动事项:
1、购置公务用车辆和价值在50万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上报区国资办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他情形由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2、公司处置价值在5万元以上未到报废期限的公务用车辆和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上报区国资办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他情形由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3、行业项目投资总预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4、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总预算超过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5、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6、公司贸易活动应定期向公司经营班子通报,重大事项应提交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年度贸易活动总结向董事会报告;
7、公司整体资产或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资产,机器设备、车辆,资质实行承包经营的或经营承包期限为五年以上的,上报区国资办审批后,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他情形由企业经营班子讨论决定并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8、公司的贷款担保, 按照“控制新增,压缩续贷”原则,控制新增贷款规模。对任何需新增贷款担保行为,由区国资办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9、以公司名义参与扶贫,赈灾等公益性活动的,对外捐赠超过3万元以上的需上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五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并按区国资办的批复意见执行;
(二)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权限期。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中心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四)报告事项由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时间
(一)事前报告原则上应提前15天上报区国资办;
(二)普通报告应于10天内送区国资办;
(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要立即报告区国资办及有关部门;
(四)事后报告原则上在事后3天内报告,董事会决议应在会后3天内上报区国资办;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