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龙岗体育公园管理中心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董事和监事的职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与职责,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岗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报区国资办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审定;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审定;
(五)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区国资办审定;
(六)制订公司的改制方案,并报区国资局审查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规定额度、权限和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投资项目、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
(十)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签署公司的重要合同,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它重要文件;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签署资产权代表及其它企业领导人的任免文件;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就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决定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处理所在公司的下列事项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请示,并按区国资办的批复意见执行:
(一)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事项;
(二)新增投资项目;
(三)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
(四)重大经营纠纷及其诉讼案件;
(五)对外签订重要经济合同;
(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购置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八)《龙岗区区属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工作报告暂行规定》和《龙岗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或股东,单位派出的对公司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资产收益和投资计谋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公司的投融资、贷款担保和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
(四)当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它以纠正;
(五)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六)行使《公司法》和所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得干涉公司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办的意见和决定,行使国有股东的监督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定期向区国资办汇报监事工作情况和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监督企业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包括督促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监督董事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区国资办;监督经营班子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是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履行《公司法》和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