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各个部门及个人的工作职责,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核算,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局领导的工作职责
1、局长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要组织和督促建立健全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落实制度,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
2、局长可直接主持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也可委托其他领导分管负责。
3、局务工作会议集体议定局内重大的固定资产购建、处置和分配使用等重要问题,处分或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
(二)内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人秘科是我局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人秘科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管理责任。
2、人秘科根据局务会议的决定和分管领导的批示,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登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核查、处置等工作。
3、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人秘科内设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合财务报账员,具体负责我局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领用、核查、汇总等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1、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2、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帐、明细账和分类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全局所有固定资产的登记、汇总,会同财务报账员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确保帐实相符和资产完整。
3、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防止霉烂变质。
4、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将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使用人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在人员变动或工作调整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工作。
5、定期检查各科室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并与财务报账员做好会计对账,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与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做好固定资产领用与使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有特别需要时随时进行清查盘点。
(四)财务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1、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财务核算的初审及报送工作,配合区会计核算中心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2、与固定资产管理员共同做好年底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清查结果做好会计帐务调整,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各科室和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1、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保管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建立本科室固定资产领用帐与使用帐。
2、科室内部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人秘科。
3、协助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科室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对于安排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认真地清理和完整移交。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购置,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人秘科汇总后提出购置方案,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2、调入、购建、自制、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人秘科负责组织验收。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项目,除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科室对照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资料不全等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办理。
3、对购建、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资产保管员验收时应填制“录入单(代验收、领用单)单”一式三份。财务机构、使用部门、保管员各留一份。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购建成本入账,调入的资产按净值入帐,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估价入账。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
1、领用固定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领用贵重固定资产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工作人员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人秘科应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变更其使用记录。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应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交保管员收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3、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收回外借财物,如有损坏由借用人按原价赔偿。无法追究借用人责任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连带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清查
1、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杜绝“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现象。其中,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所使用财产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由人秘科组织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点结果必须进行帐帐核对,漏记、错记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报废、盘盈、盘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调帐。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须报废或报损的,由人秘科核查后,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分类整理,列出明细清单,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2、单位内部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知保管员调剂使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3、单位处理经批准报废的贵重或大批固定资产时,应进行招标,争取取得比较合理的变价收入。
七、固定资产的监督
(一)分管局领导对本局固定资产进行统筹管理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实施以下监督:
1、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人秘科负责人、财务报账员、固定资产管理员、各科室固定资产保管员、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3、人秘科对固定资产实物帐的建立是否规范,保管维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定期清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二)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进行监督。
(三)各科室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财产丢失、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局务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各科室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应作为单位各项考核评比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制度由局人秘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