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和引导我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全区股份合作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欠发达地区、正在实施“同富裕”和“扶贫奔康”的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经济、投资项目及改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
(二)资助公司发展现代物流业、特色专业市场、休闲观光渔业等;
(三)资助公司研制新产品;
(四)资助公司自行开发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科技项目或技术;
(五)资助公司参加国家、省、市、区经济洽谈会、产品展览会;
(六)资助举办公司项目洽谈会、经验交流现场会;
(七)资助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班;
(八)资助组织公司进行学习考察;
(九)对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形成知名特色产业社区的,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十)对于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科技项目,形成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的,给予奖励;
(十一)对于创建形成知名工业园区品牌、产品品牌的,给予奖励;
(十二)对于在旧屋村和旧城改造中对社区整体规划和设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十三)对于欠发达地区、正在实施“同富裕”和“扶贫奔康”的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和提高股东收入,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十四)经区政府批准的与公司转型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既包括居委会一级公司,也包括居民小组一级公司。
第五条 扶持资金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两种方式。
第六条 区国资办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年度扶持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负责项目监管、验收与绩效评估,提出年度发展资金预算。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受理的方式,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司申请扶持资金的具体程序为:
(一)区国资办受理申请;
(二)区国资办对公司审报项目按本年度扶持项目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并拟定每个项目计划扶持金额;
(三)对拟立项扶持项目进行公示;
(四)报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五)区国资办下达扶持立项通知。
第九条 公司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证书;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部门对区国资办下达的扶持项目资金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公司的专项账户,在办理具体资金拨付手续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及区国资办下达的扶持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公司,应定期向区国资办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助的公司,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在申报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由区国资办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不再将该公司列入专项扶持资金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