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方案。
2、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对区资产经营公司、区属一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推荐和任免;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资格认定工作。
3、监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负责区属国有不良资产的核销认定或审批。
4、负责全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处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监管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
5、负责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和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贷款资金、带资开发、捐赠资金)投入形成的物业、土地及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产权登记、资产使用与调剂、产权收益及核销处置等管理。
6、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统计、综合统计以及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监督与指导集体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日常经营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集体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制度。
7、组织培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