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作出答复
提交材料:
1、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报告;
2、 财务清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验资报告;(2)分立或合并后对清算验资报告所列明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及承担方式。
3、 属新设分立的,应提供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所提交材料的3-6项材料。
申请表格:
证件名称: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政府大院九楼
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方式:
电话:89551983
邮政编码: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