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申报条件:
1、 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安全要求和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2、 申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3、 申办者有与开办的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资金。
4、 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 有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财会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社管科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实地检查---专家委员会评议(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经程序)---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
1、 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 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 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1)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3)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4)需设食堂的学校,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注: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和上述3、4、5、6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表格:
证件名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教育综合大楼
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方式:
电话:89551983
邮政编码: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