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对我市集成电路制造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成为国内集成电路制造业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贴补政策
第二条 规划建设首期面积3至5平方公里的深圳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经认定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认定,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三条 对2003年前投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市财政对项目建设期贷款部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项目建设期实际发生的贷款给予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贴息。项目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对2005年前建成投产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性用电每度0.5元;生产性用水(含排污费)每吨1.5元;水电价格超出以上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新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供(配)电贴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六条 自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在深圳市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比照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所提取的研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第九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第四章 市场及服务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产品内销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及其他所有行政方面的手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帮助办理。
第十四条 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的报关窗口,随到随办,提供24小时优质快捷的通关服务。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专柜服务。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具体可采用先征后补贴的办法。先征后补贴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以上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在深圳市设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前工序,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线宽等于、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