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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10:26    龙岗新闻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政府资助专项资金(包括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品牌创立、员工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扶持方式可以是贷款贴息、专项资助与奖励、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金融中介杠杆担保,也可以是无偿资助、委托中介无息贷款等形式。

    第四条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到国外申报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等。

    第五条鼓励民营企业按照产业入园要求进入区内产业聚集园区。区政府开发的产业聚集园区优先安排民营企业入驻。

    第六条区政府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民科企业发展,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项目的扶持。

    第七条区政府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获取各项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行业技术推广中心,标准咨询服务中心,质量计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ISO9000、ISO14000和SA8000推广中心,CAD、CAM和CIMS推广中心。

    第九条区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企业管理认证体系,建立设计推广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等,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第十条区政府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科企业组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无偿资助50-2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连锁经营总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实施民营企业50强重点扶持计划。区政府每年评选30家民营工业企业,20家民营商贸、物流、旅游企业和其他类型民营企业,列入重点扶持服务对象,加大土地、资金、人才、出口、市场推广和水电供应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快其发展步伐。建立区政府领导挂点制度,加强政府对50强民营企业的联系与协调。

    第十四条凡参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重要展览会,或参与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工商协会组织的展览会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将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各种大型专业性交易会、展销会、研讨会、行业协会年会到我区召开,在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民营企业创名牌。对当年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产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上市。通过重点扶持、规范经营、上市辅导等方式为民营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办公设施购置,通过公开招标,在产品质量、服务和价格同等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民营企业产品。区贸工局、科技局负责提供本区范围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名录,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同等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本区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区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当地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拒绝采购本区民营企业优秀产品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民营企业、民营机构(民办学校、培训中心、中介机构、民办医院等)的人才引进,按《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2]2号)规定,给予人事立户、进人指标、简化手续、配偶及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对于我区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可适当放宽调入。

    第二十条鼓励和扶持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兴办民营企业,并给予创业引导、办事服务、技术培训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区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龙岗区户籍登记的待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就业岗位补贴、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

    第二十二条区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区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其他行业协会的发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区政府对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创办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账。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协调服务。区投诉协调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投诉协调服务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实习生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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