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申报条件: 无
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科或局领导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对外加工装配期限延长协议书(原件6张)
3.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呈批表(原件6张)
4.外方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5.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6.原协议书、历次变更、延期协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注:
☆ 申请报告需中外双方盖公章、代表签字,街道经科办加具意见,盖厂章
☆ 加工品种属易燃易爆物品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 外文文件、材料均需附上经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含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 所有复印件(除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 在必要情况下需提供中国使领馆对外方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从其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