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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10:21    龙岗新闻网
 

 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申报条件: 无

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科或局领导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对外加工装配变更协议书(原件6张)

3.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呈批表(原件6张)

4.原协议书、历次变更、延期协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外方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6.外方名称变更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

7.中国委托公证人或中国使领馆对上述带﹡号文件、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原件1份)

注:

☆ 申请报告需中外双方盖公章、代表签字,街道经科办加具意见,盖厂章

☆ 外文文件、材料均需附上经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含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 所有复印件(除资料“7”公证过的文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 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上网查询:WWW.CAAO.ORG.HK

☆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从其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

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实习生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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