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申报条件: 无
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科或局领导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对外加工装配变更协议书(原件6张)
﹡3.新外方全部股东或全部董事签署的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旧外方向新外方转让来料加工企业外方身份及权益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5.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呈批表(原件6张)
﹡6.旧外方持牌人、合伙人、股东或董事一致通过同意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7.新外方持牌人、合伙人、股东或董事一致通过同意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8.新外方代表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9.原协议书、历次变更、延期协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新旧外方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11.新旧外方(有限公司)有效的董事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2.新旧外方(无限公司)有效的持牌人、合伙人或(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的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3.中国委托公证人或中国使领馆对上述带﹡号文件、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原件1份)
注:
☆ 外文文件、材料均需附上经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含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 所有复印件(除资料“13”公证过的文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 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上网查询:WWW.CAAO.ORG.HK
☆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从其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
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