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同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外资)设立的条件 办理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地址由审批人员直接签发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 无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