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办理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科领导直接签发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如有)名单(原件1份);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前列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申请表格: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证件名称: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