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无 办理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地址由审批人员直接签发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 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原件、复印件各1份);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证件名称: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