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申报条件: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简称经营单位)直接或协同加工单位(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与外商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
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科或局领导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提交材料:
1.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原件8份)
2.对外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原件8份)
3.合同(协议)备案申请表(表一)(原件2份)
4.外方全部股东或全部董事签署的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5.外方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呈批表(原件8份)
7.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8.外方银行资信证明书(复印件1份)
9.外方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10.外方(有限公司)有效的董事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1.外方(无限公司)有效的持牌人、合伙人或(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的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2.中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加盖中方公章)(复印件1份)
注:
☆ 加工品种属易燃易爆物品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 如签署《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的中方(甲方)代表不是中方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外文文件、材料均需附上经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含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 所有复印件(除中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及外方签字代表身份证件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 在必要情况下需提供中国使领馆对外方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
☆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从其规定。
申请表格: 对外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合同(协议)备案申请表(表一)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