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申报条件: 无
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对外加工装配补充协议书(原件6张)
3.对外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增加设备时提供)(原件6张)
4.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呈批表(原件6张)
5.原协议书、历次变更、延期协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注:☆ 申请报告需中外双方盖公章、代表签字,盖厂章。☆ 增加生产(加工)品种时,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如是易燃易爆物品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增加设备的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工厂现厂房面积、工人人数、已备案设备总值、实际进口设备总值、申请进口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原产地及用途。☆ 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从其规定。
申请表格: 对外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证件名称: 批文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