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地址由审批人员直接签发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复印件1份,如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则提交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证件名称: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龙岗区贸工局外资管理科
受理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2894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