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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8月 03日 08:15    龙岗新闻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决定》(深发L1995]32号)文件的重大科技建设计划,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技局、市计划局联审批准,即冠"深圳市"字样,成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公用技术和产业横断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工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名牌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的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8%以上。

    (二)依托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三)在某一技术领域里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市或省、国家的重点科技项目,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经验。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报送市科技局(一式五份)和市计划局(一份)。

    (二)市科技局与市计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三)市科技局、市计划局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面意见,联合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获批准的项目列入"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与市计划局联合对工程中心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检查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中心的评议和考核;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指导、帮助、检查、监督工程中心的经常性业务等。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由市科技局与市计划局联合聘请一批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认真、公正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必须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同时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经费补助,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销立项的工程中心,政府部门将停拨经费,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追缴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工程中心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属无偿拨款的,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市科技局和计划局,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一般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中心聘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下列形式存在:

    (一)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隶属于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可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制度或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制度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一般企业可按当年税前销售额的2%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3%比例提取,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10%比例提取);

    (二)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所获减免税;

    (四)科技企业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五)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六)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

    (七)工程中心的创收;

    (八)其它。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计划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与市计划局每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提前收回政府补助费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享受有关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因研究、中试需进口的有关科研仪器、样机、样品和中试所需材料等,经报海关批准,可按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免征进口关税;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和优先列入市重点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商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的优惠政策,具体按《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粤科字[1992]145号文)、《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3号文)、《广东海关当前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粤府办[1993]64号文)等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实习生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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