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办职能:
一、区保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区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指示精神和全国干部保健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区的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三)负责保健对象的保健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干部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组织制定区保健管理对象的医疗保健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五)组织安排干部年度健康体检,建立保健对象健康档案,随时掌握本区干部保健动态及健康检查情况;负责协调本区干部重大病情的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遇到重大医疗保健问题,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负责审批、联系干部保健外购药品、转诊、疗养的有关事宜。
(七)随时掌握各保健基地医院有关干部保健工作动态,检查指导干部门诊、急诊和病房的工作。
(八)负责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审批或核准保健对象因病(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
(十)负责干部保健基地医院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定期组织经验交流。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干部保健工作的对象
按照深圳市保健委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市保健委员会第六届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办[2003]20号)要求,副局级以上干部,正高级职称(包括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副高且特区津贴34档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聘满3年以上(含3年)者为二级保健对象,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区、镇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聘满3年以上(含3年)者,列为三级保健对象,享受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深圳市二级、三级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由市、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管理,未列入深圳市保健委员会管理的区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的保健工作,由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区管专家、与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交朋友的科技人才以及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知识分子的保健工作,由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重点管理。 电话: 8480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