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遇难事件催生“生死状”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不少“驴友”提到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自助游“驴友”遇难事件,这成为他们接受“生死状”最主要的原因。
2007年3月11日,11名山友在北京灵山登山途中迷路,23岁的“夏子”遇难;2006年7月9日,13名“驴友”在南宁赵江旅游露营时突发山洪,21岁的“手手”被洪水卷走……
“2006年‘驴友第一案’中,遇难女孩‘手手’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行的12位‘驴友’,这件事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生死状’的出现。”多次组织“驴友”出行的张柯说,自从“驴友第一案”发生后,他再组织自助游必然会附上一份“生死状”。
很多“驴友”对这些事故记忆犹新。一些“驴友”表示,为了避免出事后产生纠纷,面对签“生死状”的要求他们一般都会接受。
经常参加自助游的杨东林告诉记者,今年“五一”黄金周他与几个“驴友”到海南潜水,下水前第一件事就是签“生死状”。“生死状”上列满了都市人常患的疾病,比如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精神病,甚至连感冒、鼻炎都不能潜水。参与者必须确保没有以上疾病,签了“生死状”后才能下水。杨东林说,他第一次签“生死状”觉得很怪异,但还是觉得很有必要,起码提醒了参与者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
不少组织者也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生死状”并非严格的合同或契约,因此一旦发生责权纠纷,“生死状”能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相关争议,但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提供了一种相对可操作的模式。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签订“生死状”并不能保证事故发生后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说,由双方自愿签订的“生死状”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在AA制、不赢利的背景下,同行队员之间也有互助的义务;即使签订了“生死状”,同行的队友也有责任和义务在危难时互相帮助。如果队友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外发生意外,那同行的人可以免去责任;但如果队友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遇难而没有施以援手,同行的人还是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