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探索新型合作建房制度
在兴建廉租房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外,多位政协委员提议:引导成立非营利性合作建房组织,让那些买不起商品房,又申请不到廉租房的中等收入“夹心层”参与合作建房,同时,将城中村改造成廉租社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建议 1
鼓励市民合作建房
民盟深圳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中,也认为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较窄。陈恬委员也表示,很多经济适用房其实只有特定群体才能享受到,是“二元之瘤”。
民盟提案的主提案人吴长文向记者表示, 如果合理的房价应为家庭年收入的7倍,那么,4口之家的年收入需要在15万元以上,方可在特区内购买70平方米的住房。而目前深圳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为年收入5.9万元以下,那些既买不起商品房,年收入又高于5.9万元的家庭,就成了保障体系之外的“夹心层”,这部分人显然是社会的大多数。反过来,能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一些特定群体,却可以“一劳永逸”地对经济适用房享有完全产权,或租或卖,随意处置,不大公平。
吴长文建议,要在法律和机制上允许保障房的投融资多元化,探索新型合作建房制度。吴长文说,应让40%的户籍人口,其中多属于“夹心层”的人,都能参与合作建房,而政府福利房,
只应是合作建房的一种。与现在的合作建房方式不同,政府应引导和监督成立非营利性质的合作建房组织,类似于香港房屋协会,由它为申请者办理合作建房的一切有关事宜,并从中提取5%左右的费用,作为维持协会运转的经费。而合作建房组织能够建成便宜房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省去了开发商的暴利,二是政府给予地价优惠。
建议 2
变城中村为廉租社区
吴长文认为,现在建保障房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味建新房。在深圳的土地紧约束条件下,这种做法显然不现实。
由此吴长文说,如果能够对城中村加以适当改造,让其基本符合消防、治安要求,统一管理,由政府统一租下来,分租给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市民。承租人出一部分租金,政府补贴一部分,原村民房租收益不变,那将带来“三赢”的局面。周松岗也同意这种做法:“而且政府还可利用旧村改造后的商业配套设施进行经营,补贴管理维护费用。”
建议 3
经适房只能给予有限产权
提出相关议案的委员们都认为,因为享受了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所以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应只能拥有有限产权,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任意买卖经济适用房。因此,陈恬委员建议,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修订。比如,参照香港做法,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者,引导其首先转让给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或者补交经济实用房与其同类地区普通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后,才能在市场上出售,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语焉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