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加快体制创新,推动经济特区向自由贸易区升级。随着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并行发展,高端制造与服务活动跨国转移呈现不断加速之势。自由贸易区因其高效便捷的通关条件、低税自由的营商环境,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布局的重要节点。创办自由贸易区有助于转变外贸增长模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服务业升级,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
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推进深圳口岸监管模式创新。建立一个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共同构成的公共信息平台。加速推动现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实体通关效率的改善,从有形围栏转向无形围栏(电子底账),从监管货物为主转向监管货主(企业)为主。
在深圳经济特区实践自由贸易区的部分功能。在保持经济特区名称和地位不变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将现有的经济特区升格为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区,赋予经济特区部分自由贸易区功能,通过制度创新与功能升级,使有条件的经济特区在更高层面上扩大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区体制,由一般的中国经济特区向更加国际化的世界经济特区迈进。
以河套地区为试点,探索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建议在深圳经济特区的部分地域实行自由贸易区体制。申请专门立法,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自由贸易区体制的功能类型、中央主管部门、监管方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河套地区为试点,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利用香港边境禁区开发的契机,沿深圳河建设深港合作产业带、观光带、休闲生活带,兼具自由贸易区功能。
第五、深港建立更紧密合作关系,增强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改革开放以来,深港两地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各项合作。新的历史条件下,深港合作突破单纯的“前店后厂”模式,在创新资源与服务资源的互补方面出现了新的格局和共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深港两地在“1+8”、“1+6”合作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建共享,有助于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等地位。
在香港和深圳建立中国金融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综合基地。为增强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应以创业投资型的资本市场为核心,建设深港金融创新圈。深港两地通过优势互补和相互合作共同建立深港创业板,推进深港两个证券交易所相互参股、持股,创建港深资本市场“一板两市”合作机制。深港两地共同培育科技风险投资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人民币的离岸业务,扩大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加快实现“深圳通”和“八达通”互联互通。整合两地的科技创新资源,共同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批准实施《“深港创新圈”规划纲要》和《“深港创新圈”实施方案》,并列入国家自主创新发展规划。
在深港两地政府间建立次级政府长官间的定期工作会议机制,并成立相关协调机构。大珠三角合作中更多是城市之间的合作,尤其是深港合作,建议在粤港联席会的框架下确立深港两地的双边直接次级政府长官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重视民间对区域经济合作的诉求与意见,扩展政府间协商的覆盖面。
加快推进深港两地机场合作及边境地区开发的前期环评和规划准备工作。推动香港国际机场与深圳机场的合作进程,加快研究深港两地机场之间航线互补和直通铁路接驳的可行性方案。两地联合推进边境地区的整体环评和规划进程,积极稳妥地研究开发目标。可以低排污、低密度和低流量、高端化、特区化为原则,将河套地区作为“深港创新圈”的一个重要节点,建成一个科技研发中心。当务之急,应该把边境地区及周边的生态敏感区域及深圳湾一并纳入发展规划中,做一个整体、长远的规划和开展环评工作,保证河套地区的健康发展。
允许深港两地间实行更自由灵活的人员、资金和货物进出体制。进一步放宽在深或来深人员赴港旅游政策,在深圳试行“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免予签证”的出入境政策等有利于两地人员及游客自由往来的政策。允许更多拥有香港合法车牌的小汽车、人货车、大货车进入深圳特区,执行深圳规则。在深圳设立规范的跨境货币流动机制,有限度开放深港之间的“人民币自由行”和“外汇自由行”试点,每年给予深港之间一定额度的人民币和外汇出入境指标,既满足香港企业的需求,又可以将人民币和外汇自由出入境控制在一定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