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龙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龙岗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46.32万元。
2008年6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朋友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来到龙岗街道南联怡丰路乡舍烤吧吃夜宵。在停车时,张某没有关车灯,车灯光照射到在烤吧门前吃宵夜的文某坤、文某峰等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文某坤等人与张某扭打在一起,后张某欲离开,文某坤追到车前与其争吵。张某一气之下不顾后果,竟发动轿车撞向文某坤等人,将被害人文某坤等人撞伤后,车辆冲入烤吧内,将烤吧墙体和玻璃撞坏。之后张某将车倒出烤吧,在倒车过程中,又将烤吧外的路人郑某、李某撞伤,同时将停放在烤吧外的一辆轿车撞坏。而后,张某驾驶本田车辆逃窜,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将张某抓获。(记者 于瀛 包力 通讯员 陈汉彪 杨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