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今年1月8日,本报曾以《索要工伤赔偿竟遭喷水驱逐》为题,报道在龙岗坑梓工作的冯忠臣受工伤,讨要赔偿未果,与厂方双双提起上诉一事。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诚信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用商业保险赔款抵偿工伤赔偿的请求,维持龙岗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冯忠臣可获得1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
冯忠臣表示,他于2005年5月28日进入深圳华瑞丽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丽欣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当年8月29日,也就是试用期刚满的时候,他在操作染缸时发生意外,腿部被严重烫伤,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评定为6级伤残。凑巧的是,就在冯忠臣入职的同一天,公司申请注销,并申请更名为深圳诚信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行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冯忠臣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8万余元,扣除诚信行公司已经为他支付给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54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700元等款项,实际应得工伤保险赔偿为19万余元。
冯忠臣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他认为华瑞丽欣公司已经申请注销,但仍在开工生产,属于非法用工,应该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判处,要求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而诚信行公司提起上诉的原因比较多,主要包括:认为冯忠臣住院期间,诚信行公司实际向他支付了17000多元工资;虽未给冯忠臣买工伤保险,但买了商业保险,该险理赔金额为75000元,并已经支付给冯忠臣,这笔钱应该抵偿到工伤保险当中。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瑞丽欣公司于2005年5月28日申请注销、变更名称,在未到核准注销日之前仍在生产并发生生产事故,不属于非法用工,应当按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判处。诚信行公司接受了华瑞丽欣公司的财产,应视承接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对冯忠臣的工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款受益人虽然为冯忠臣,但不得抵偿工伤保险的理赔。诚信行公司称已向冯忠臣支付17000多元的工资,缺乏证据,只对其中7700元予以认定采信。市中级法院驳回一审原告、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已经下来两个月了,我至今还没有拿到这19万多元的赔偿,很担心老板故意拖着不给。”上周末,冯忠臣来到本报求助。记者昨日联系诚信行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先生时,他表示,终审判决下来了,公司心里还是不大服输,但尊重法院的判决,也同情冯忠臣在工伤期间遭的罪,但现在公司经营周转资金有限,已经向中级法院说明情况,准备近期先支付七八万元,其余赔偿款以后一定会还上。(记者 石义胜 实习生 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