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刘东明欲购买住房,赵萌也正有卖出夫妻共有的四季花城房产之意。两人通过中介,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作房产买卖交易,赵萌还代替身在外地的丈夫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了,5万元定金也交了,可刘东明就是迟迟等不来赵萌办余下的买卖手续。没买成房,刘东明一纸诉状将赵萌及丈夫张永强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案件经过二审由法院判决:因买卖合同签订前赵萌已电话通知张永强并征得其同意,合同有效,赵萌应返还买方购房定金10万元。
卖房代替丈夫签字
赵萌的丈夫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国内外,赵萌常年一个人留在家中,感到深圳工作压力大,又很孤独,于是,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出售现居住的四季花城房产,离开深圳。
2007年5月10日,赵萌经过世华地产的撮合与刘东明达成购买意向,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赵萌及其丈夫张永强“以110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万科四季花城某栋502号房屋卖给刘东明;刘东明于签订合同时付清5万元定金。同时又约定,刘东明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40万元,该部分首期款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由深圳发展银行监管,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双方在《合同》的备注中写有:“张永强不能到场,现赵萌代表张永强参阅、理解,并认可同意签署本合同,如张永强对该协议有异议,赵萌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随后,赵萌以自己名义,并代丈夫张永强签订了合同。
毁约双方各执一词
2007年6月,也就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中介公司几次打电话给赵萌:“你要来我们这里办理首期款监管了。”刘东明也打电话给赵萌“我在等你来办首期付款手续,接下来再办理赎楼手续”。“我老公还在国外,现在不能回来,没办法办理赎楼手续”。赵萌以“手续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婉拒。
几次催促,刘东明见赵萌再没有卖房的想法,遂于2007年9月20日向龙岗法院起诉:“被告赵萌与张永强二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给原告带来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刘东明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双倍返回购房定金10万元。
赵萌认为,当初签合同时就是自己代替丈夫签的名,有不合常理之嫌,后来到国土部门咨询了解到,如果没有丈夫亲自到场,或者委托证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屋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才发生了不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的事实。赵萌的想法是“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