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2:单位处罚权
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二审稿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尤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是否应该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权力?一审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当月单项累计处分数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时,企业方面的意见认为,此条对企业限制过严。工会方面认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当赋予经济处罚权力,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小组研究认为,目前事实上企业对员工扣工资、奖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月累计甚至超过劳动者月收入。但目前并没有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这一做法。如果企业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种手段,“似乎对双方都不利”,但对此也应严格限制。在新增规定“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同时,起草小组表示考虑删除“百分之二十”的数字限制。
关键词3:加班时间
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休息24小时
一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
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来信提出,“依法约定”是否表示可以突破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如果可以突破,是否意味着只要保证每周休息一天,就可以经过协商后无限制加班?如果不能突破,建议删除“约定”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小组研究认为,“依法约定”表示不得突破上位法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时间规定应得到严格遵守。由此二审稿根据委员和市民的意见,删除了加班时间约定的内容,并规定“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